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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答辩人应当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填写本目录。
3、答辩材料包括答辩通知书、答辩理由书、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证据目录、证据材料等。答辩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答辩人需要在答辩后补充证据材料的,应在答辩理由的显著位置注明,并自首次提交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补充有关材料。
4、答辩材料中的答辩通知书送达证据,包括答辩通知书送达信封(原件)或者送达公告等。
5、答辩材料含有证据材料的,需另附证据目录。
6、答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案件答辩材料以及按照对方当事人提交的相应份数的副本,均应附有目录清单。
7、答辩人须在答辩材料目录上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
8、答辩材料目录中标注的页码应与材料实际页码一致。
9、答辩材料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填写,并标明页码。
10、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材料目录,应打字或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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