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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撤回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按受理通知内容填写原撤销申请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可不填写。申请人尚未收到受理通知的,需填写原撤销申请日期、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
3.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4.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7.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www.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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