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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质权人/出质人应当按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申请。
3.质权人/出质人名称、质权人/出质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同时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4.质权人/出质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质权人/出质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质权人/出质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5.国内质权人/出质人不需填写英文。
6.多个质权人的,在附页其他共同质权人处依次填写。
7.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出质人名称/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其他共同出质人名称/地址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可再加附页)。
8.委托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未委托代理机构的,不需填写。
9.出质商标为多个的,商标注册号可另加附页填写。
10.质权人/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质权人/出质人章戳(签字)”处盖章。质权人/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1.办理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www.s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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